主旨:公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如附表所示之區域)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並自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告事項:旨揭公告之場所如下: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如附表所示之區域)。
二、公園綠地,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開闢或其他配合公共工程興建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公園、綠地。但不包括經劃定為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之公園、綠地。
三、本公告所定場所內如有屬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場所,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文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